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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滨一女子因传播“法轮功”邪教获刑

  2020年9月25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9刑终138号对被告人阚光英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阚光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涉案邪教宣传品。 阚光英(曾用名阚广英),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2001年2月因参与“法轮功”活动被劳动教养2年;2006年11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4月因参与“法轮功”活动被行政拘留15天,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阚光英在乘坐陕GDT2869出租车时,给司机李增艳口头宣传“法轮功”,散发“法轮功”护身符2个,并用3张印制有“法轮功”宣传口号、面额10元人民币结算车费。2019年9月7日,出租车司机李增艳无意间给乘客谢超“介绍”9月3日遇到被他人宣传“法轮功”的事件时,谢超误以为李增艳向其宣传“法轮功”而发生争执,拨打12345投诉。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抓获阚光英,现场缴获印制反动宣传口号的宣传币10元11张、5元5张,塑料质地护身符6个、纸张质地护身符3张、挂件1个。 原审法院认为,“法轮功”是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且被告人阚光英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又从事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综合被告人阚光英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陕0902刑初64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阚光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天内一次性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查押被告人阚光英的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十名邪教“全能神”组织成员在广东珠海获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桂榕、林玉清、苏小花、林东莲、覃金铃、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杨秀芳、萧小梅传播邪教宣传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桂榕、林玉清、苏小花、林东莲、覃金铃、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杨秀芳、萧小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桂榕、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萧小梅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认定为“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桂榕、林玉清、苏小花、林东莲、覃金铃、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杨秀芳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萧小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桂榕、苏小花、林东莲、覃金铃、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杨秀芳、萧小梅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玉清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广东一女子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2020年8月31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杨秀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判决后杨秀华无上诉,判决生效。 杨秀华,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4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秀华自2019年1月份开始利用经过特殊修改的WIFI设备建立移动热点,向不特定人群传播邪教法轮功信息。2019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杨秀华在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10号对出路面利用移动无线发射设备向路人发送热点,诱使过路群众通过该热点用手机上网自动登陆到邪教网站浏览网页,被告人杨秀华以上述方式宣传法轮功信息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无线发射设备1台、白色手机1部、转法轮书籍1本、路由器使用说明书2张、手袋2个、护身符15个及U盘1个,在手机及U盘内存有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共634张(篇),网页文件106个,电子音视频共231个。经广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认定,上述书籍资料、手机、U盘中提取出的文件以及在其家中查获的书籍等物品,均为“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高价代购、符水治病…老人成“狩猎”目标,“红通”千里追缉揭开养生保健背后的诈骗与精神控制

  这是一座典型的边境小城,安静、葱郁,又因与俄罗斯一江之隔而浸染上一抹不露声色的俄式风情。这里地处我国陆地最东端,有“华夏东极、淡水鱼都、一岛两国、两江双城”的美誉,这里是黑龙江抚远。 2019年10月,抚远警方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两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历时15个月破获了一起诈骗案。2020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一份红色通报,一个女人的名字赫然其上——李芸(化名:张晓、王悦,女,54岁,原籍福建省龙岩市,现常居日本)。见过她的人说“(她)长得挺好看的,个儿不高,大大的眼睛”,这个面容姣好、常居日本的女人与抚远破获的这起诈骗案有着怎样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切,还要从小城繁华主路上的一间按摩店和它的老板说起。

公园烧烤现“不素客” 江西上饶年轻人举报“法轮功”邪教活动

  2020年10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对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春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春花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春花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徐春花,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退休职工,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4月24日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7月28日在铅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春花与吴芳亿(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婺源县金庸公园游玩及修炼“法轮功”,在该公园靠廉租房边的凉亭内,见6、7名年轻人在烧烤,徐春花、吴芳忆主动与他们搭讪聊天,后积极与他们谈论“法轮功”,同时以今年疫情期间有人得新冠肺炎后修炼“法轮功”病愈的方式向他们宣传“法轮功”。期间,同行的吴芳亿拿出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卡片进行宣传,被告人徐春花讲解护身符上的“九字真言”,并宣传李洪志的诗句。 当日15时20分许,婺源县公安局蚺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出警民警从被告人徐春花的电瓶车坐垫下查获宣传“法轮功”书籍9本,从吴芳亿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法轮功”书籍4本。

江西新余一男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判刑

  2020年3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建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蔡建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上缴国库。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蔡建平,男,1964年3月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某国企新余市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蔡建平来到新余市渝水区珑园小区乘坐电梯至32层,逐层向该栋住户门口散发其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43册。2019年9月11日16时许,蔡建平再次到珑园小区,向该小区住户门口散发自制的“法轮功”宣传册25册。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蔡建平来到渝水区现代风情小区,逐层向住户门口散发其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59册,下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手提袋内当场缴获“法轮功”宣传册18册。随后,公安机关在蔡建平家中进行搜查,查获了其打印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5册、“法轮功”宣传纸张390张(折合书籍、刊物97.5册),还有其用于学习的“法轮功”书籍9本、资料9份、光盘2张,以及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装订机1个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建平明知“法轮功”组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仍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册150册、邪教宣传纸张390张,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蔡建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建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女子多次宣扬邪教在广东深圳获刑

  2020年10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田碧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田碧清,女,195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广东深圳人,住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田碧清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某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156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纸张、349册印有“法轮功”宣传小册子、20本“法轮功”宣传书籍、26本“法轮功”宣传画册、110张刻有“法轮功”宣传光碟、14张刻有“法轮功”宣传光碟母盘、17盒“法轮功”宣传录音带、7盒“法轮功”宣传录像带、2个存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LG型号主机、2个存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移动U盘、6个3.5寸软盘、1个存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型号为DIGITAL的黑色MP3。经检验,在其住处查获的电脑主机、光盘、软盘、U盘、MP3播放器均存储有“法轮功”宣传资料。2008年5月4日,田碧清被罗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8日17时许,田碧清窜至深圳市福田区某社区工作站办公室,公然将一个装有7页“法轮功”宣传资料的信封交给该社区工作站书记、站长,对国家惩治邪教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站长马上通知社区民警将其当场抓获。经查,该信封上有其手写的“某书记、站长收”等字样,宣传资料由田碧清在其住所从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打印。 当日,公安机关在田碧清的住处查获存储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光碟53张、联想微信计算机1台。经鉴定,在53张光盘中检出涉及“法轮功”相关内容。经认定,光盘中的文件资料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经鉴定,在联想微信计算机中提取的文件中包含“法轮功”涉案内容,并在该计算机硬盘取证报告的快捷方式解析、最近访问的文档和上网历史记录中发现邪教相关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碧清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两次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的数量应累计计算,并按不同数量标准的比例这算。根据田碧清涉案邪教宣传品的数量,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基于本案整体上属犯罪预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田碧清虽出具书面悔过书,但鉴于其在200...

一女子因在广东散发邪教宣传资料获刑

  2020年9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霞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霞,女,195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霞利用和女儿外出散步的机会,将携带在挎包里的“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散发在宝安区某天桥底下路边停放的多部小车前挡风玻璃上。2020年1月31日9时许,福海街道执法队工作人员在该处发现并查获了张某霞散发的“法轮功”宣传资料7份,遂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报案。 后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某花园张某霞住所将其抓获,并从其居住的卧室内,查获“法轮功”相关书籍、宣传单、台历、春联、饰品、图片、卡片、书签等宣传资料共303份,并从其使用的ipad mini中提取“法轮功”电子宣传资料共80篇。经深圳市公安局认定,以上宣传品及电子文档,均系“法轮功”反宣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霞参与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查获的大部分宣传品尚未传播,且张某霞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并出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ipad mini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公园烧烤现“不素客” 江西上饶年轻人举报“法轮功”邪教活动

  2020年10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对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春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春花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春花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徐春花,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退休职工,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4月24日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7月28日在铅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春花与吴芳亿(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婺源县金庸公园游玩及修炼“法轮功”,在该公园靠廉租房边的凉亭内,见6、7名年轻人在烧烤,徐春花、吴芳忆主动与他们搭讪聊天,后积极与他们谈论“法轮功”,同时以今年疫情期间有人得新冠肺炎后修炼“法轮功”病愈的方式向他们宣传“法轮功”。期间,同行的吴芳亿拿出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卡片进行宣传,被告人徐春花讲解护身符上的“九字真言”,并宣传李洪志的诗句。 当日15时20分许,婺源县公安局蚺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出警民警从被告人徐春花的电瓶车坐垫下查获宣传“法轮功”书籍9本,从吴芳亿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法轮功”书籍4本。 法院另外查明,被告人徐春花2015年9月2日因修炼、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婺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8天,并处罚款300元;2016年3月8日因向他人宣传“法轮功”被婺源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1千元;2019年2月15日因向他人宣传并发放“法轮功”书籍被婺源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15日。徐春花于2020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悔过书,真诚悔罪,表示决心悔改,不再修炼、宣传“法轮功”。 法院审理认为,“法轮功”系危害社会的带有邪教性质的非法组织,被告人徐春花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在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

江西永丰一女子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判刑

  2020年9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被告人范雪梅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范雪梅,曾用名“玲玲”“宁静”“易新”“荀璐”,女,1978年9月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雪梅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经营永丰县锦丰私房菜馆期间,在“全能神”邪教组织内灵名为“双双”的妇女发展下,于2013年3月正式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成为“全能神”邪教组织一员。 在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范雪梅会同“双双”持有大量“全能神”书籍、宣传单等宣传品存放在永丰县锦丰私房菜馆及自己家中伺机散发(传播)给不特定对象。期间,范雪梅从事编撰、传播“全能神”资料,参加邪教组织聚会等违法活动,为邪教活动提供场所。范雪梅还曾对妹妹、妹夫、父母、前夫、弟弟、同学等人宣传过“全能神”,对部分亲戚发过“全能神”书籍,也有当面劝说他们信“全能神”。 公安机关在此案中共收缴“全能神”邪教书籍534本、光盘11个、平板电脑1台、传单87张、纸条1张、U盘1个、MP31和MP4各个,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或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雪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国家明文取缔的“全能神”邪教组织,持有并向多人散发过“全能神”邪教书籍,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范雪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出具了不再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悔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公园烧烤现“不素客” 江西上饶年轻人举报“法轮功”邪教活动

  2020年10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对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春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春花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春花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徐春花,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退休职工,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4月24日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7月28日在铅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春花与吴芳亿(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婺源县金庸公园游玩及修炼“法轮功”,在该公园靠廉租房边的凉亭内,见6、7名年轻人在烧烤,徐春花、吴芳忆主动与他们搭讪聊天,后积极与他们谈论“法轮功”,同时以今年疫情期间有人得新冠肺炎后修炼“法轮功”病愈的方式向他们宣传“法轮功”。期间,同行的吴芳亿拿出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卡片进行宣传,被告人徐春花讲解护身符上的“九字真言”,并宣传李洪志的诗句。 当日15时20分许,婺源县公安局蚺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出警民警从被告人徐春花的电瓶车坐垫下查获宣传“法轮功”书籍9本,从吴芳亿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法轮功”书籍4本。 法院另外查明,被告人徐春花2015年9月2日因修炼、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婺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8天,并处罚款300元;2016年3月8日因向他人宣传“法轮功”被婺源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1千元;2019年2月15日因向他人宣传并发放“法轮功”书籍被婺源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15日。徐春花于2020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悔过书,真诚悔罪,表示决心悔改,不再修炼、宣传“法轮功”。 法院审理认为,“法轮功”系危害社会的带有邪教性质的非法组织,被告人徐春花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在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

走出邪教泥潭 回归幸福之路

  走进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小洋楼,里面生活物品摆放和正常人无异。长长的现代沙发放在房子的左侧,墙上挂满了十字绣和名言书画,一副欣欣向荣的场景。这是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樟木林镇首例女性“全能神”邪教受害者邱某脱离邪教泥潭后的家庭生活面貌。 人们不禁疑惑,邱某是如何误入邪教的?她又是怎样获得救赎的?  求职误入邪教 1965年出生的邱某,自从嫁到这个村子,一直都是勤勤恳恳的农家妇女。“一包化肥100斤,她能独自一个人从家里扛到一里地外的田间地头,是村里一直津津称道的好媳妇。”村里李姓老人说道。 受打工潮的冲击,2013年,邱某来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新胜村寻求务工机会。期间,她遇到一个同龄妇女,很谈得来,让她有了一种他乡遇故知的感觉。 “那时候遇到一个这样的人,我很激动,觉得自己很幸运,很开心地认她为‘大姐’。她细心地告诉我该注意什么,如何才能找到工作,怎样才能赚到钱。”邱某说道。 接下来的日子,“大姐”向邱某一一讲述赚钱的好办法,以扩大人际关系为由,带她到酒吧、KTV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喝洋酒、高消费,介绍认识一些“大老板”(后来才知道实际就是其他地方的“大姐”)。看着灯红酒绿、觥筹交错的“美好”,邱某发现这才是她想要的生活。之后,“大姐”通过言传身教,把“话术”“套术”等发财技能传授给邱某,逐步引导落入早已编织好的“幸福梦”,坠入精心策划“全能神”的黑洞里。“大姐”介绍邱某加入邪教组织“全能神”后,安排她到一个秘密活动的窝点派发“全能神”宣传资料,要求必须每个月上交“发财技能专利费”5000元,并定期交纳“神的奉 献 款”。 然而,“全能神”给她安排的这份“作 工 ”,非但没能让她发财致富,就连自己的生活费也无法解决,何况还要交“专利费”和“奉 献 款”。万般无奈之下,邱某另立炉灶,以出租屋为据点,在周围派发“全能神”宣传资料,骗取他人加入“全能神”,组织他们学习书籍、书刊,灌输邪教歪理邪说,以此向这些信徒收取学习资料费和“奉献款”,成了另一个蛊惑他人,骗取钱财的“大姐”。 2015年,她发现自己腹部存在绞痛的现象,而且身体日渐消瘦,精神不振,但她觉得自己是“神”,还有信徒们的祈祷,认为自己绝对不会有事,只不过最近“工作”太忙形成的。殊不知这样的愚昧让后来的生活一度陷入绝境。 2016年3月,邱某的劣行暴露,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邱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

江西新余一男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判刑

  2020年3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建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蔡建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上缴国库。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蔡建平,男,1964年3月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某国企新余市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蔡建平来到新余市渝水区珑园小区乘坐电梯至32层,逐层向该栋住户门口散发其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43册。2019年9月11日16时许,蔡建平再次到珑园小区,向该小区住户门口散发自制的“法轮功”宣传册25册。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蔡建平来到渝水区现代风情小区,逐层向住户门口散发其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59册,下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手提袋内当场缴获“法轮功”宣传册18册。随后,公安机关在蔡建平家中进行搜查,查获了其打印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5册、“法轮功”宣传纸张390张(折合书籍、刊物97.5册),还有其用于学习的“法轮功”书籍9本、资料9份、光盘2张,以及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装订机1个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建平明知“法轮功”组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仍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册150册、邪教宣传纸张390张,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蔡建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建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反邪教系列连载故事——揭批邪教“全能神”(一)

  “全能神”借壳基督教自创了一套理论,宣扬歪理邪说,要求信徒对教主绝对服从,一些过去开朗乐观的人,变得离群寡居、精神闭塞,唯“全能神”是瞻,更有信徒背弃家庭,离家出走,致使众多原本幸福的家庭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泰安警方在打击邪教“全能神”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深感反邪警示教育是切实提升广大群众认知、抵御邪教的重要方式,是贴靠群众开展工作的重要载体。 泰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结合真实案例撰写了反邪教系列连载故事,深刻揭批“全能神”的丑恶罪行和骗人伎俩,全面普及、教育引导群众认清邪教本质。

江西新余一男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判刑

  2020年3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建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蔡建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上缴国库。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蔡建平,男,1964年3月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某国企新余市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蔡建平来到新余市渝水区珑园小区乘坐电梯至32层,逐层向该栋住户门口散发其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43册。2019年9月11日16时许,蔡建平再次到珑园小区,向该小区住户门口散发自制的“法轮功”宣传册25册。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蔡建平来到渝水区现代风情小区,逐层向住户门口散发其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59册,下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手提袋内当场缴获“法轮功”宣传册18册。随后,公安机关在蔡建平家中进行搜查,查获了其打印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5册、“法轮功”宣传纸张390张(折合书籍、刊物97.5册),还有其用于学习的“法轮功”书籍9本、资料9份、光盘2张,以及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装订机1个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建平明知“法轮功”组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仍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册150册、邪教宣传纸张390张,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蔡建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建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美政客受“法轮功”邪教媒体蛊惑胡言乱语遭批

  12月15日,北卡罗来纳州WRAL报的一篇报道成为全国头条热点,报道称共和党州参议员鲍勃·斯坦伯格(Bob Steinburg)称“虽然没有证据,但总统坚信选票被偷”,“建议总统可以暂停公民基本自由,推翻选举结果”。 在12月16日接受“外岸之声”的采访中,斯坦伯格称“我不是在呼吁煽动叛乱”,但他确实坚持自己的信念,即选举(选票)被盗,可能需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找回被盗选票)。 WRAL的文章指出,斯坦伯格“在他的脸谱上转述了退休将军托马斯·麦金纳尼(Thomas McInerney)本月早些时候在一个保守派脱口秀上发表的评论。除其他事项外,麦金纳尼还建议特朗普总统援引《反叛乱法》并暂停人身保护令,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斯坦伯格告诉WRAL新闻社,他并不赞同这一想法,只是‘提出一些其他人认为仍然摆在桌面上的方案’,不过他后来表示,他会支持这个方案。” “斯坦伯格还明确表示,他相信最近的总统大选存在舞弊行为,”报道继续称,“特朗普是阴谋论的受害者,多个国家、各大媒体、美国政府机构、官员和法官要么参与其中,要么视而不见。” 斯坦伯格在接受“外岸之声”采访时承认,他转发了麦金纳尼的评论,并补充说,“如果有证据表明外国干涉了这次选举……这是关键”,他将考虑暂停公民自由等“选项”。 当被问及是否相信存在这种外国干涉,斯坦伯格回答说,“我从人们那里听到了一些事情”, 以及来自《大纪元时报》和《新闻聚多多》(Newsmax)等支持特朗普的媒体,都认为这是真的。 尽管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选民舞弊现象普遍存在,法院已裁决驳回了数十项特朗普及其盟友的此类诉求,但斯坦伯格描述了一系列他认为是选举违规的行为,以强调对选举结果的怀疑。 即使12月14日美国总统选举人团正式确认拜登获胜,但斯坦伯格仍与那些不愿承认这一结果的共和党人结盟。

美媒“法轮功”媒体大规模广告攻势背后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如果你有时间浏览油管网上的视频,就一定能刷到“大纪元”的广告。该组织是中国邪教“法轮功”的“新闻媒体”,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许多“大纪元”的广告里会出现一个名叫罗曼·巴尔莫科夫(Roman Balmakov)的男子。他虽然模样端正,但傻乎乎的。要不是他在这种广告中出现,大概可以去当蜘蛛侠演员彼得·帕克(Peter Parker)的拙劣替身,在低成本蜘蛛侠电影中出场。不过他在“大纪元”这个宣传工具里的地位却节节上升。他在广告里鼓动网友订阅“大纪元”,获取所谓主流媒体认为不适宜发表的新闻消息。这些消息,你知道,不外乎以下: ●中国政府不诚信记录(行吧……); ●美国人怎样失去了传统价值观(也行吧,这种说法也算有点价值……); ●唐纳德·特朗普事实是一个卓越的领导人,但被媒体污蔑了(此处应有抹除声效); ●揭秘奥巴马总统如何在史上最大丑闻里暗中监视唐纳德·特朗普(等等,我订阅的不是这个……); ●令人震惊的报告,调查中国政府如何活摘“法轮功”弟子的器官,因为他们的教主,也就是李洪志“大师”,使得“法轮功”弟子的脾脏成为世界上最干净的脏器(我刚才看的是啥?!)。 所以,当“大纪元”广告说该媒体提供“真实新闻”时,它是用了一种修辞手法,就像电影《疯狂闪避球》宣称是以“真实的”小人物故事改编而成一样。 如果只是形容“大纪元”很偏爱特朗普,这个说法绝对是避重就轻。在《纽约时报》最近一次采访中,一名前《大纪元时报》记者说该报高层对特朗普“几乎是一种救世主般的崇拜”。“法轮功”邪教的前弟子告诉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称,特朗普将有助于“最终审判日”到来。   如果你留心记录的话,我们现在已发现有两个阴谋论组织,都将特朗普看成“诸神决战日”的引领者。“Q匿名者”(QAnon)认为特朗普在打破“深层政府”(Deep State),并使用龙卷风抓捕所有邪恶的娈童癖者。而“法轮功”则认为特朗普在摧毁“中共”。但有趣的是,尽管“Q匿名者”和“法轮功”奉行不同的阴谋论,他们都是同一个套路。比如,本周《大纪元时报》发表社论,号召启用《叛乱法案》,军方介入对大选结果进行“军方调查”,并“逮捕那些利用大选造假阴谋剥夺人民选举权利的人”。 我猜,这就是“我们行动如一”(译注:该句来自Q匿名者的口号)。 但有件事需要注意,Q匿名者是没有组织的,松散的,看起来不像是一个正常的新...

首页>凯风专区>海外之声 美政府为扶持“法轮功”邪教打压自家机构

  报道称,美国国际媒体署(U.S.Agency for Global Media)首席执行官迈克尔·帕克(Michael Pack)正计划停止对非营利组织开放技术基金(Open Technology Fund)未来三年的资助。 开放技术基金因帮助创建诸如Signal(一种加密的消息传递应用程序)和Tor(一种在登录互联网时隐藏用户身份的网页浏览器)等工具而闻名。 今年6月,迈克尔·帕克由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任命,负责监管政府全球媒体运营。迈克尔·帕克另一身份为特朗普政府前顾问、反华分子班农的盟友。 报道称,该决定在约瑟夫·拜登就任美国总统前一个月做出,将导致拜登新政府短期难以撤销。 文件显示,开放技术基金的官员有30天时间对帕克的决定提出上诉,且帕克的最终决定必须在1月19日,即拜登就任前一天做出。 法律专家说,拜登就任后,很可能无法立即推翻帕克的决定,这表明,围绕帕克决定的所有法律问题可能需要几个月才能得到解决。 开放技术基金官员表示,在此期间,该基金将无法从美国联邦政府获得任何资金支持,而且得到的资金只够维持其10名员工工作到明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