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霞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霞,女,195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霞利用和女儿外出散步的机会,将携带在挎包里的“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散发在宝安区某天桥底下路边停放的多部小车前挡风玻璃上。2020年1月31日9时许,福海街道执法队工作人员在该处发现并查获了张某霞散发的“法轮功”宣传资料7份,遂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报案。
后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某花园张某霞住所将其抓获,并从其居住的卧室内,查获“法轮功”相关书籍、宣传单、台历、春联、饰品、图片、卡片、书签等宣传资料共303份,并从其使用的ipad mini中提取“法轮功”电子宣传资料共80篇。经深圳市公安局认定,以上宣传品及电子文档,均系“法轮功”反宣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霞参与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查获的大部分宣传品尚未传播,且张某霞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并出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ipad mini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