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对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春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春花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春花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徐春花,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退休职工,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4月24日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7月28日在铅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春花与吴芳亿(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婺源县金庸公园游玩及修炼“法轮功”,在该公园靠廉租房边的凉亭内,见6、7名年轻人在烧烤,徐春花、吴芳忆主动与他们搭讪聊天,后积极与他们谈论“法轮功”,同时以今年疫情期间有人得新冠肺炎后修炼“法轮功”病愈的方式向他们宣传“法轮功”。期间,同行的吴芳亿拿出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卡片进行宣传,被告人徐春花讲解护身符上的“九字真言”,并宣传李洪志的诗句。
当日15时20分许,婺源县公安局蚺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出警民警从被告人徐春花的电瓶车坐垫下查获宣传“法轮功”书籍9本,从吴芳亿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法轮功”书籍4本。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