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组织具有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本质.与普通刑事隶件相比,邪教案件有其显著特点。通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敛钱财.攫取经济利益,是邪教组织头目厦其骨干成员的主要动机之一。惩治邪教活动,必须在认清邪教的非法政治目的的同时.章程其在经济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从而更加有效地揭露、证实犯罪,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邪教;经济违法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02)05—0032—03
自我国政府1999年7月22日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通过各级组织和部门的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对邪教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本质已有了清醒的认识。公安机关承担着打击处理邪教的职能,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以及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各种犯罪括动,依法予以严厉惩处.遏制了邪教的发展蔓延,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笔者曾有参加侦办邪教案件的亲身经历,对邪教案件的特殊性深有感触。在公安机关侦办邪教案件的实践中.除了必须按程序认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外,还应遵循“触犯哪条刑律就治哪条罪”的原则进行查处,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法规运用适当。因此.从调查邪教组织及其骨干成员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人手,获取证据.依法处理.是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措施之一。要掌握邪教组织及其骨干成员在经济上进行违浩犯罪活动的行为,就要熟知其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并根据此类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开展有效的侦查工作.
一、邪教案件的主要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邪教组织”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萁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我们通常简称为“邪教”。在我国,邪教主要有“教派类”邪教和“功法类”邪教两种。
“邪教案件”一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未作统一规定。笔者在此作如下定义:邪教创立者和信奉邪教的骨干分子及其他成员,通过建立和利用邪教组织,指挥、蒙骗、控制成员或互相串联纠合,采用各种手段,从事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台政治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有着非常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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