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我国,邪教活动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一、违反《宪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法轮功为例,李洪志自称是“宇宙主佛”,鼓吹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佛法,“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正念的作用》)这种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叫嚣是“秃子打伞,无法无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法轮功冒用佛教的名义,自称“我们法轮大法是佛家8万4千法门中的一法门”,上百次围攻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和“围攻中南海”,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鼓吹“消业”要弟子有病不医,造成上千名弟子不治而亡,严重危害了公民身体健康;李洪志诋毁现代科学和教育,称“这些小弟子都是来得法的”,诱骗一些儿童和青少年沉溺于法轮功的歪理邪说之中,严重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些都是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所不允的。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邪教教主把自己视为“神”,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指使信徒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对抗,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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