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雁:以前我对陈有西大律师没有任何偏见立场,尽管也经常看见有人发文杯葛他的种种不是。但今天早上他发的一篇公号文《陈有西:逃税罪为何设定首罚不刑的行政查出前置程序》,把我给擂懵了。
我也是第一次知道关于逃税行为首罚不刑的法律条款。其他国家是否也有类似“首罚不刑”的税罚条款,不得而知。但仅凭陈大律师对该条款的解释,我的直感就告诉我这是相当荒唐的法律条款。也许陈大律师是带着任务来解释的,所以他是拼命维护这条“首罚不刑”的立法正确性。
陈大律师说,“对于大量逃税,设一道门槛,防止刑法的滥用,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有利于人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种立法的先进性和人道性”。注意陈大律师落地有声的两个关键词:先进性和人道性。那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首罚不刑是否先进是否人道。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