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金柱,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1956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5609220010,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原律师,住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109号503房,联系电话:13908460728,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部长傅政华。电话010--65153508.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于2018年8月6日提出的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湖南省司法厅2018年6月7日作出的湘司罚决【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湖南省司法厅恢复原告律师执业许可。
3、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部长傅政华。电话010--65153508.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于2018年8月6日提出的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湖南省司法厅2018年6月7日作出的湘司罚决【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湖南省司法厅恢复原告律师执业许可。
3、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