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昨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2014到2018年间,海淀法院审理滴滴司机涉性犯罪的案件共4起,其中顺风车3起,海淀法院姜楠法官表示,目前的刑事案件中,尚无案件追究平台刑事责任。
2015年7月4日3时许,滴滴顺风车主郑某接到乘客后,在车内采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郑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时许,顺风车主蔡某在其车内持电击枪威胁乘客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强奸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时许,滴滴车主(专职)侯某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趁乘客醉酒之机实施猥亵,抚摸其胸部及下体。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海淀法院统计,2014-2018年北京范围内,可查滴滴车主在完成订单过程中犯强奸罪2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起。其中,顺风车涉案3起、快车1起。4起涉性案件中,有2起是司机通过锁死车门、阻止下车方式完成性侵。
根据统计,目前全部刑事案件,尚无需要追究平台刑事责任的案件。但法官表示,社会责任、价值取向和法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与上述案件对应的是,同样时间段,未有出租车司机故意伤害乘客的案件。
法官表示,滴滴虽然实质上已在提供运输服务,但其自认尚停留在居间商,从准入审核到人员管理再到评价奖惩,缺乏对司机足够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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