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
1933年,《中华医学杂志》愤怒地报道了一起伪造疫苗案件。(《中华医学杂志》创刊于1915年。民国时期,他们家还在上海,是一本很正直的医学学术期刊)
1933年7月,汉口市发现有人伪造中央防疫处的霍乱疫苗。随即,当时的汉口市公安局破获了此案,并抓获了一名叫作“徐廷辉”的案犯。
这个徐廷辉原是被汉口市雇为“注射防疫针助手”,负责管理中央防疫处生产的霍乱疫苗。结果,干了没两天,这人竟动起了歪脑筋。1933年6月,他伪造了中央防疫处霍乱疫苗标签,用盐水冒充霍乱疫苗。一共伪造了68瓶,卖给了汉口当地药房。所幸,案发之后,伪造疫苗被全部追回。
七月案发,九月宣判。1933年9月23日,汉口地方法院刑庭,以“侵占欺诈、伪造文书、公共危险”等罪,判决徐廷辉有期徒刑5年,剥夺公权5年。(伪造68支疫苗,且尚未使用,就可以判5年。估计,在当时要是伪造千余只以上,那必须枪毙了…)
医界人士对此伪造疫苗案件深恶痛绝。《中华医学杂志》以《汉口伪造霍乱疫苗案之破获及判决之情形》报道了此案,并刊登了判决书全文。
《中华医学杂志》愤怒地指出:“此等制品岂容奸人伪造?冒充渔利,妨害公共卫生!”

(1933年《中华医学杂志》愤怒地报道了伪造疫苗案)
二、责任与担当
谁应该为中国生物制品的安全把关负责?
上世纪20年代之前,中国没有能力批量生产疫苗,疫苗全靠进口。1919年3月,北洋政府成立中央防疫处。中央防疫处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卫生防疫和血清疫苗生产研究专门机构。之后,疫苗在中国的使用开始蓬勃发展。
到了三十年代初,中国医疗市场上的疫苗,已经是五花八门,国内外的各类疫苗制剂非常多。有识之士,开始呼吁重视对疫苗质量的检验。
1930年,《中华医学杂志》刊登了著名微生物学家陶善敏的文章《血清及疫苗之检定》。文章掷地有声地指出:“此等事业,关系人民生命,切望卫生部对于国内制造所,加以考验。使此种之药品,皆有确实效价,以免误医杀人!”
我们的前辈,把道理说得这么清楚了。我真的没必要再多说什么。
如今,前辈们在天上看着我们。

(1926年《中华医学杂志》刊登“中央防疫处制售狂犬病疫苗”的消息。前辈们肯定难以想象,在九十年之后,他们的后人们竟会遭遇如此滑稽的“疫苗事件”。)

(1930年,《中华医学杂志》刊登了陶善敏的文章《血清及疫苗之检定》,指出,在生物制剂的安全方面,“有关部门”应该有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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