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网友在笔者文章后面跟贴的另一则内容是:“感谢习近平,把邓小平的外孙女儿子的老爸吴小晖(专题)打入大牢,让这个儿子永远背上父亲是个大贪污犯大牌子。习近平其实完全应该把邓朴方和邓致方打入大牢,因为一个是贪污犯导致了六四(专题),另一个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位网友跟贴的当天,中共官方媒体即对外证实了吴小晖“上诉”的消息。事实上吴小晖被宣判之后数天,即有消息指他肯定会提出上诉,当时有中国财经界记者还有分析说吴小晖的“上诉”应该只会针对“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两句中的前一项,
有内地的知名律师据理分析说,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非法”,是指在集资的主体、资质、合同等最重要的方面,缺乏法律根据或者完全虚假的集资行为,而是否应将所有的违规违法都视作“非法集资”的“非法”?这正是吴小晖案的“法律盲点”。
公诉人发表在公诉意见中提出,吴小晖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不过,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非法集资解释》),构成“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定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非法性”是指《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而对于此条款,《非法集资解释》第二条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其中与保险行业相关的,其规定为“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有内地律师强烈认为:《非法集资解释》对于保险行业所涉嫌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指假冒保险公司、假造保险单据,针对的是没有合法保险业资质却以保险为名吸收存款的行为,但是其与吴小晖案中所涉及的“超募”在性质上依然有本质的差别,“超募”是指具有资质的合法机构在吸储过程中违规操作,此种情况在金融活动中并不罕见,很多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银行都存在违规销售资管产品的问题,如对客户有保本承诺、超募等等,这些行为一般都会有相关部门进行行业规制,因为这些行政违规问题与假冒金融机构、伪造金融单据等行为有这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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