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时报,投保基金公司正在就资本市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向多方广泛开展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专业媒体及市场人士,以及投保基金样本库已经覆盖的调查样本。
问卷共设23题,调查内容涉及对《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的意义,是否支持等态度,也涉及选取创新企业需要关注的定量指标,持续监管内容,退市标准,以及投资保护等。
在全球资本市场对“独角兽”的追逐愈演愈烈之际,中国内地资本市场也在抓紧布局,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的到来日益临近。
所谓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此前,百度、阿里、京东等都是以ADR的方式在美上市,按照此前的回归A股方式,就需要先进行私有化,即需要拆VIE构架,并由私有化财团从美元资金方手中买下上市主体的其余股权,一次实现退市,之后再在A股实现借壳上市。
但如果发行CDR,上市主体无需上述退市过程,也不受A股市场“同股同权”要求的约束。
今年2月28日,360在上交所召开重组更名暨上市仪式,正式完成登陆A股的借壳之旅,这也被市场认为正式打破了2016年之后中概股回归A股的僵局。在这种背景下,利用CDR迎接优质企业回归A股的话题开始引起更广泛关注。
3月中旬,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CDR将很快推出,将选择一批新经济或者说独角兽的企业。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的企业,都是市场主体的需要。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意见》涵盖了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以及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从试点对象及选取机制、发行条件和审核机制、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
《意见》明确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仅在发行CDR时对存在投票权差异、VIE架构的试点企业予以接纳,而且在发行股票时也对存在VIE架构的试点企业设置了特殊处理机制。
这是前期众多监管表态的明确化,意味着在政策层面上,对迎接新经济企业回A上市已有了明晰的制度安排,创新企业回归路线图愈发清晰。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