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
根据草案,我国拟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5日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具体包括以下4类: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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