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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违法成本,以“惩罚性赔偿”保护原创

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对于知识产品保护的需求就会越发强烈,惩罚性赔偿也会越来越显出其重要性。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量质齐升,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下一步,要以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为契机,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所谓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许多中国民众而言,其实也不算太陌生。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2009年颁布(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提高到了十倍。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在相关法条中明确使用了“惩罚性赔偿”一词,规定被侵权人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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